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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永寿县X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寿县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身份证号(略)),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永寿县永寿中学教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陕西省棉花原种厂职工,系原告之夫。

被告永寿县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鲁某,该村委会主任。

上列原、被告之间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丈夫随父母于1964年上山下乡X村,1988年,原告与丈夫结婚后将户口迁入该村,1998年生一女孩孙某,在该村也报了户口。后来,丈夫因招工将户口迁出,原告及女儿的户口一直在该村X村民。但被告不给原告划拨责任田,特别是今年田丰村在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时,给原告也不予分配,原告找被告及镇政府解决未果,无奈起诉法院,请求:1、由被告给付我和孩子应得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x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1、原告是在外地结婚后于2004年将户口迁入我村的,户口迁回后一直未在村里居住,也没有种地,她今年才要求村X村X路整改、安装自来水等,原告也没有尽义务。2、给原告不分征地款是经村X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给老户分,给新户不分,至今我村还有八十年代的两户没有分。3、原告陈述的每人分款数额属实。4、田丰村X村民户口本上均注明为“田丰村X组”。

针对被告辩称意见,原告陈述称:1988年时我在铜川结婚,1989年农历腊月将户口转回来。我没有地,也没有尽过义务,没有交过公粮,是因为村X村上自来水入户我没有出钱,没有给我接,是因为村上没有给我通知。

原告向法庭提交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及其女儿具有田丰村村民资格。

被告提交下列证据:1、田丰村征地款分配方案一份。2、委托书及协议书、新老村民协议条款征询表各一份,证明田丰村新户已放弃分款。3、会议记录一份。

对上述原告提交的证据,因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交的分配方案一份、委托书及协议书、新老村民协议条款征询表各一份,因原告无异议,故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交的会议记录一份,原告虽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村民未签字,但对被告曾开会决定分配方案的事实未提出异议,故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本院确认下列事实:原告郑某1988年在铜川与孙某某结婚,1989年农历腊月将其户口迁回被告村组。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孙某,在该村也报了户口。后孙某某因招工将户口迁出,原告及女儿的户口一直在该村。2010年,被告在分配该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时未给原告及其女儿分配,原告找被告及镇政府解决未果,无奈起诉法院。另查明:1、原告将其户口迁回被告村X村上也没有给原告划分责任田。村上进行低压线路整改、安装自来水等,也未向原告收取摊派费用。2、田丰村征地款分配方案决定给老户分,给新户不分。田丰村X村民签有协议,“新户”村民对征地款分配自行放弃。

本院认为:农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属于村X村民享受分配权利应以该村X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为前提。本案中,原告户口虽然在被告村组,但其未实际承包耕种土地,未在该村X村民一样承担相关义务,其与被告村组未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故其要求享有分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X组织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某仓

代理审判员张某娟

代理审判员倪治国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郭坤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X组织法》

第十九条涉及村X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X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X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X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农村X村民委员会、村X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X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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