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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黄某乙、向某某、黄某丙、黄某丁与被执行人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略),经常居住(略)。

申请执行人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略),经常居住(略)。

申请执行人黄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略),经常居住(略)。

申请执行人黄某乙、向某某、黄某丙、黄某丁委托代理人刘某灿,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委托代理人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略),经常居住(略)。代理权限:代收执行款和代收相关法律文书等。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乙、向某某、黄某丙、黄某丁与被执行人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某乙、向某某、黄某丙、黄某丁向某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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