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帕提古丽•吐尔逊,女,23岁(股龄鉴定23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10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帕提古丽•吐尔逊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帕提古丽•吐尔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6日13时许,被告人帕提古丽•吐尔逊在本市X区X街X路交叉口北边地一大道商场X号出口附近,趁被害人吕s%s%不备之际,将其装在挎包内的现金5400元盗走。同日,公安人员接报警后将被告人帕提古丽•吐尔逊抓获。现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帕提古丽•吐尔逊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指认作案现场照片、指认赃物照片、公安机关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提取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被告人身份证明;证人吴s%s%、李s%的证言;被害人吕s%s%的陈述;骨龄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帕提古丽•吐尔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帕提古丽•吐尔逊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帕提古丽•吐尔逊犯盗窃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帕提古丽•吐尔逊盗窃他人财物价值5400元,已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被告人帕提古丽•吐尔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帕提古丽•吐尔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郭付功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