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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于某等与被上诉人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洛阳市X区X号楼X单元X室,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洛阳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鲁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索亚星,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康智勇,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于某、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p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王某甲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被上诉人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索亚星、康智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p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太山

审判员赵群兴

代审判员赵国欣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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