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洛阳市X区X号楼X单元X室,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洛阳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鲁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索亚星,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康智勇,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于某、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p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王某甲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被上诉人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索亚星、康智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p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太山
审判员赵群兴
代审判员赵国欣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