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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高某与被上诉人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福春,河南金义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充沛,河南金义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系马某甲父亲。

上诉人高某与被上诉人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p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高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充沛,被上诉人马某甲及委托代理人马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p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周朝晖

审判员裴文娟

代审判员梁俊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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