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福春,河南金义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充沛,河南金义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系马某甲父亲。
上诉人高某与被上诉人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p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高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充沛,被上诉人马某甲及委托代理人马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p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周朝晖
审判员裴文娟
代审判员梁俊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