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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侯某减刑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侯某,现在湖南省XX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2007)郴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8年5月2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XX监狱于2011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XX监狱提出,罪犯侯某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考试成绩良好;在担任监区门卫期间,能严格执行门卫制度,敢于同违规违纪行为作斗争,发现隐患能及时向干部反映,有效地维护了监管的安全稳定;能较好的遵守监规纪律,能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从严要求自己。近两年来,该犯无违规扣分记录。现有累计奖励分107.1分,2010年教改评估为B等。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有监区X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XX监狱提出罪犯侯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侯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侯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本裁定之日起,执行至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江云

审判员周吉民

审判员何明华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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