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监护人李某华(系李某祖父),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申请人李某要求宣告魏中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某诉称,2009年5月5日,魏中华将申请人遗弃在李某华家中,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宣告魏中华失踪。
申请人李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户口登记卡3张,以证明申请人李某和魏中华关系;
2、魏中华身份证一份,以证明其身份;
3、邓州市公安局构林派出所与邓州市X村委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以证明魏中华于2009年5月5日失踪;
4、邓州市公安局构林派出所注销证明一份,以证明申请人李某父亲已死亡。
上述原告申请人所举证据,内容真实,取得形式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均予认定。
经查,魏中华,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X村,系申请人母亲。2009年5月5日起,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7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魏中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魏中华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魏中华于2009年5月5日起下落不明,且公告寻找失踪人的期间已届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魏中华为失踪人。
二、指定李某华为失踪人魏中华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黄彦兵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朱小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