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女。
被告张某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
审判员张某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杨立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