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甲与张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女。

被告张某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

审判员张某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杨立英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