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又名杨X,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经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10月2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贪污罪经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11月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某,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经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10月2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贪污罪经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11月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经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1年1月1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取保候审。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犯贪污罪,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顿艳娜、王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赵某、被告人杨某乙、被告人杨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5月5日、7月20日建议延期审理,于2011年6月5日、8月3日建议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4、5月份,家住在焦作市X乡的杨某丙找到其妹妹被告人杨某甲,让杨某甲利用主管焦作市X区中星办事处低保申办工作的便利,为自己办理低保手续。后杨某甲指使被告人杨某乙为杨某丙办理虚假低保申请材料,办理了低保金,自2006年6月至2010年9月,杨某丙共领取低保金x元。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检察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身份证明、职务证明等书证,证人步玉兰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款,被告人杨某丙勾结杨某甲伙同贪污,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三被告人均系初犯、偶犯,并积极主动退赃,认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八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百八十三条第某款第某项、第某款、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四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杨某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杨某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以上三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某林
审判员翟卫
审判员张嘉
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曹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