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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克成,陕西省南郑县圣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莫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唐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克成、被告莫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诉称,我与被告1992年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莫某杰。我们因性格不和,婚后经常争吵,无奈我几次外出打工避让,但回来后仍不能改善双方关系,被告依然与我纠纷不断,甚至动怒打我,2008年6月,我再一次离家外出,双方分居至今。现我起诉要求离婚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莫某口头辩称,我与原告婚后因经济原因曾外出打工,后因我母亲年龄较大,2000年我即回到家中,双方商量后由她在外打工,期间间断回家,2008年6月她私自外出,我们失去联系。家里修房现还有很多债务,为了这个家,为了孩子,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后经自由恋爱于1992年12月14日双方登记结婚,1993年农历10日10日生育一子莫某杰,现在外打工。原、被告婚后因经济原因外出务工,后因被告之母身体较差,被告从2000年回到家中未再外出,经商量后,原告继续在外务工,期间间断回家。2008年6月,原告只身外出打工,双方失去联系。2010年12月,原告回到家中后起诉要求离婚。

另查明,2008年双方修建四间两层砖混结构房屋,双方无债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载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姻基础较好,后因经济及亲属身体原因,在双方商量后原告独自在外务工,其后因缺乏必要的沟通交流,致使夫妻感情有所淡化,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称从2008年6月双方因相处不和分居达三年之久已致夫妻感情破裂,但在庭审过程中,其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和谐、家庭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唐某要求与被告莫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并将缴费复印件交本院。

审判长:赵峰

人民陪审员:何旭

人民陪审员:章咏梅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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