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30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1年6月30日早5时许,被告人吕某到巩义市310国道北官庄加油站,盗窃被害人芦XX停放在加油站内的一辆蓝色斯太尔货车油箱内柴油时,被他人发现后弃赃逃离现场。后经核实,被盗柴油及溢洒损失柴油共计244升,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价值1798元。
2、2011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吕某到巩义市X镇X街,将被害人刘XX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蓝色东风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盗走,后经核实,被盗柴油及溢洒损失柴油共计157升,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价值1157元。
3、2011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吕某伙同李建波(另案处理)到巩义市X路东建材双汇物流公司门口,将被害人姚XX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红色解放货车油箱内柴油盗走,后经核实,被盗柴油及溢洒损失柴油共计135升,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价值995元。
4、2011年6月21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吕某伙同“振玉”(另案处理)到巩义市X村,将被害人王XX放在家门口的一辆蓝色东风货车油箱内柴油盗走,后经核实,被盗柴油及溢洒损失柴油共计244升,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价值1798元。
5、2011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吕某伙同李建波到巩义市X组家属楼路边,将被害人王XX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凯马微卡货车油箱内柴油盗走,后经核实,被盗柴油及溢洒损失柴油共计30升,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价值22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芦XX、刘XX、姚XX、王XX、王XX的陈述,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吕某在2011年6月30日早5时许实施盗窃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30日起至2012年12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白跃军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赵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