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转取保候审。现在(略)。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8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因生活琐事与邻居梁×发生口角,后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致被害人梁×左耳部轻伤,面部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梁×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梁×的陈述,证人张×、卢××、李××等人的证言,刑事技术鉴定书,调解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鲁小明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海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