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渝一中法执复字第X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谢XX,X年X月X日出生,住重庆市X街X路XX号。
申请执行人:璧山县市政园林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吴某,局长。
申请复议人谢XX不服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2011)璧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谢XX是否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属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应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
申请复议人谢XX称,其未收到璧山县市政园林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也未收到璧山县人民法院(2010)璧非诉行审字第X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法院仅凭邮局的回执就认定其已经收到,程序错误,请求撤销璧山县人民法院(2011)璧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璧山县市政园林管理局于2010年4月2日对谢XX作出渝璧市政环卫(2010)X号处罚决定:一、罚款234元;二、缴纳2009年度11-12月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78元。该局向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2010)璧非诉行审字第X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对璧山县市政园林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XX履行渝璧市政环卫(2010)X号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准予强制执行。该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璧非诉行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谢XX在2010年12月13日前履行如下义务:一、缴纳案款234元;二、承担执行费50元。
谢XX收到璧山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以未收到市政园林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和法院(2010)璧非诉行审字第X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为由,向璧山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不予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谢XX以未收到市政园林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和法院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为由,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其所提出的异议不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其问题应通过其他程序解决。因此,谢XX并未就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内的事项提出异议,故其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复议人谢XX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孔繁树
审判员曹亮
代理审判员彭某殊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汤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