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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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危险驾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山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5月1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1年5月1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取保候审。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1年8月15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苏芳、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1年5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豫x东风悦达起亚牌轿车在焦作市X路中森家园西门门前处倒车时,与行人尚某相撞,造成尚某受伤,尚某随后报警。经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x/x。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尚某证言,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现场录像光盘一张,抓获证明二份,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焦作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9月22日起至2011年10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继林

审判员翟卫

审判员张嘉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曹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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