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1年7月1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1年7月2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第二分局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某某,河南何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莹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通过其战友宋某介绍认识了受害人秦某,被告人王某自称可以通过河南省武警总队医院的尹某长和省委宣传部部长孔玉芳将秦某的女儿安排到省委宣传部工作,骗取秦某现金十万元。后将赃款挥霍。被告人王某编造谎言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犯罪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通过其战友宋某介绍认识了受害人秦某,被告人王某自称可以通过河南省武警总队医院的尹某长和省委宣传部部长孔玉芳将秦某的女儿安排到省委宣传部工作,骗取秦某现金十万元。后将赃款挥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告人王某供述、被害人秦某陈述、证人宋某、尹某证言、书证等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编造谎言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1年7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玉宏

审判员肖立新

审判员何某娣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胡畔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