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州市交谊舞协会。
法定代表人黄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州市交谊舞协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张某不服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的(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陈久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贾东衡、禹楚丹参加评议,于2011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张某慧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永州市交谊舞协会的法定代表人黄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上诉人张某于2011年3月9日之前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永州市交谊舞协会排风扇处理费用人民币400元。
二、上诉人张某自愿负担二审诉讼费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陈久余
审判员贾东衡
审判员禹楚丹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张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