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伍某,女。
委托代理人艾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伍某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伍某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二O一O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某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邹东胜、禹楚丹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1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杨某英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伍某及委托代理人艾某某,被上诉人陈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庭审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伍某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陈某玲由被上诉人陈某抚养成年,由上诉人伍某在2011年1月2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教某、医疗费等所有费用共计2万元,伍某以后不再承担任何抚养陈某玲的相关费用。
三、伍某享有探望婚生女孩陈某玲的权利,陈某应予以协助。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伍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伍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陈某余
审判员邹东胜
审判员禹楚丹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