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士联邦施泰因豪森罕登伯格斯特斯22。
法定代表人x,董某。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
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关村广场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X村广场地下。
负责人葛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某某。
委托代理人牛某。
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X区X号。
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关村广场店、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关村广场店、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关村广场店、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四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二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强刚华
代理审判员曾谦
代理审判员陈文煊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