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略)。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1年4月19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阳县看守所。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鲁某对本案主要犯罪事实予以否认,本院于2011年9月7日依法作出不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武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12日晚,汝阳县公安局刘店派出所所长X某带领民警X某、X某等人到(略)X某家中,将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X某抓获。在公安人员亮明身份将犯罪嫌疑人X某押解走时,遭到X某家人围攻殴打,被告人鲁某手持菜刀进行威胁,后X某逃脱。公诉机关在指控上述事实的同时,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鲁某及其公婆X某、X某的供述;证人X某、X某的证言;X某、X某、X某等人的证明材料;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书证:批准逮捕决定书及逮捕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指控认为,被告人鲁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予以惩处。
被告人鲁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妨害公务罪的基本事实和定性某无异议。辩解称:起初不知道是公安人员执行职务,将X某押至大门楼时,听到有人说拿手铐才知道是公安人员执行职务后,其将其中一个人胳膊咬了一口,X某趁机逃跑了。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2日晚,汝阳县公安局刘店派出所所长X某带领民警X某、X某等人到(略)X某家中,将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X某抓获。在公安人员亮明身份将犯罪嫌疑人X某押解走时,遭到X某家人围攻殴打,被告人鲁某手持菜刀进行威胁,公安民警将X某押解至大门楼时,鲁某将其中一名押解的民警胳膊咬了一口,X某趁机逃走。
上述事实经以下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鲁某的供述:前几年就听婆母X某说其丈夫X某因犯法被公安机关追逃。2011年4月12日晚上,来到家中几个人抓住X某,当时认为是拉砖的人来找事,就舞扎着不让抓,因拉不开就到灶房里拿一把菜刀吓他们,当时刀被夺了。把我丈夫拉到大门楼听到有人说拿手铐,才意识到是公安局的人来抓我丈夫的,我将其中一个人啃了一口,丈夫就趁机逃跑了。
2、同案X某的供述:其子X某因犯法,公安局不只一次到家中找X某。2011年4月12日晚上七、八点的时候,来到家中几个人把证件拿出来说是公安局的人,他们抓住X某不放,我就说被抓的人是次子X某,还顺手拿一把铁锨开始舞扎,老伴X某和儿媳鲁某也围着警察撕扯,鲁某还拿了一把菜刀,其儿子X某趁机逃跑了。
3、同案X某的供述:2011年4月12日快吃晚饭的时候,汝阳县公安局的几个警察来我家,我就知道是抓我儿子X某的,便和老伴X某、儿媳鲁某与警察撕拽,当时还有两个警察把我老伴叫到屋里让我们配合工作,由于两个警察抓住X某不放,老伴就抄一把镢头把朝一个警察打去,我也拿一根木棍朝警察打去,鲁某从厨房里拿一把菜刀冲出来,一个警察看她拿刀要砍,上去把他的手腕抓住了,X某不知咋趁机逃跑了。
4、证人X某的证言:证实刘店派出所到(略)抓捕罪犯,租用其面包车,在抓捕现场看到三个警察抓住一个30岁左右的男子,这名男子拼命挣脱,一个老头子和老婆及一个30多岁的妇女围着民警用手抠,用牙咬,想帮这名男子逃走。尔后老头拿一张铁锨,30多岁那妇女拿一把菜刀,老婆拿啥没有看清,三个人朝民警身上打,所长X某松开那名男子去夺菜刀,我和陈文献去夺老头老婆手中的工具,30多岁那妇女朝控制那名男子的X某的胳膊咬,X某松开手,被控制的男子便趁机逃走。
5、证人X某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X某基本一致。
6、刘店派出所所长X某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2011年4月12日与本所民警X某、X某、炊事员X某租用X某的面包车到(略)抓捕犯罪嫌疑人X某,进入X某院中,迅速将X某控制,同时出示了人民警察证件,但X某极力挣脱力图逃跑,X某父母和妻子发现后便将民警围住进行撕拉,警察又一次亮明身份,并将X某的父亲X某叫到屋内,讲明X某因抢劫、盗窃被批准逮捕的情况,X某到院内继续推拉,民警又将X某的妻子鲁某拉到一边讲X某涉嫌犯罪的情况,鲁某听完立即冲到厨房拿一把菜刀要砍,鲁某手中的菜刀被夺后再次到院中撕拉,X某拿一把铁锨,X某之母X某拿一把锄头向民警打去,X某趁机逃跑。
7、刘店派出所民警X某、X某出具的证明材料:内容与X某的证明材料基本一致。
8、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鲁某2011年4月12日妨害公务时所持的菜刀。
9、辨认笔录:经被告人鲁某辨认,所扣押的菜刀是其2011年4月12日所用的菜刀。
10、书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汝检批捕(2003)X号批捕决定书及汝阳县公安局逮捕证证实犯罪嫌疑人X某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2年12月19日被批准逮捕。
11、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证实被告人鲁某出生于X年X月X日,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使犯罪嫌疑人X某逃脱,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鲁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鲁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9日起至2011年1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任占柱
审判员任素梅
审判员连长海
二0一0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牛宣敏(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