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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诉某某资讯(上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汪某,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户(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世明,上海璀博(略)事务所(略)。

被告某某资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詹毅,上海大邦(略)事务所(略)。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汪某诉称,被告系“某某易贸网”网站(网址:x.x.com)的所有人。自2007年12月20日起,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该网站上登载原告文字作品《某某某某某》,且未署名未支付稿酬。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再起网站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期限与刊登侵权作品的期限相同;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x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某资讯(上海)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9月25日前赔偿原告汪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xx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x元,本案适用诉前调解按20%收取人民币xxx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某某资讯(上海)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应于2010年9月25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飞

审判员汤丽莉

代理审判员盛美芬

书记员俞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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