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甲,男,住(略)-X-X-X号。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后,认为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定条件,于2011年5月28日向正阳县人民检察院送达了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通知书,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世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春,被告人周某甲在任正阳县种子管理站党支部书记期间,在对正阳县种子经营户进行全面执法检查中,发现经营户朱某门店销售的“郑旱六号”旱稻种除购货发票之外没有其他任何相关法律手续后,只是口头向经营户索要手续,而没有对一直仍在销售的“郑旱六号”旱稻种以涉嫌“假、劣”种子申请立案查处,导致假、劣种子“郑旱六号”旱稻种在确山县种子销售市场流通时造成确山县一农户彭某某因田地绝收而上吊自杀的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社会舆论影响。
另查明,2011年3月7日,周某甲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他在担任正阳县种子管理站支部书记期间,在对全县种子经营户执法检查时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对经营户违规销售假劣种子进行立案查处,致使确山一农户因农田绝收而自杀的严重后果发生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魏某、邹某、周某乙、陈某某、李某某、段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正阳县编委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农作物种子行政执法流程图、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2010)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正阳县种子管理站出具的证明、现场照片、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在任正阳县种子管理站党支部书记期间,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假、劣“郑旱六号”旱稻种子在确山县种子销售市场流通,并造成确山县一农户彭某某因田地绝收而上吊自杀的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社会舆论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甲在司法机关立案前就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东
审判员赵熠
人民陪审员袁志伟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祁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