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0年6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抓获,于2010年7月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8月6日经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8月6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刑诉〔2010〕X号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范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被告人范某在焦作市工商局山阳分局东200米开了一家“银华绣业”十字绣店,让该店员工张某在焦作大学、焦作师专张贴广告招聘绣工,后以收取押金的方式骗取在该店应聘的被害人董某等33名学生押金共5500元。被告人亲属已将赃款全部退还。2010年6月26日至2010年7月4日被临时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身份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物证、证人张某某人的证言、被害人董某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犯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与本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6日起至2011年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翟卫
二O一O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尚银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