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廖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乙,男。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唐某甲不服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1)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不准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唐某芹由被上诉人唐某乙抚养,抚养费由唐某乙负担;
三、上诉人唐某甲随时可以探望婚生女唐某芹;
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共同债务:欠上诉人姐姐唐某花3,700元,被上诉人唐某乙一次性偿还1,800元(该款当庭付清),剩余款项由唐某甲负责偿还;
五、唐某甲的嫁妆:红木椅子(含茶几)一套、冰箱一台、饮水机一台、梳妆台一个、衣柜一组、彩电一台、电视柜一个,归唐某甲所有。
六、上述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摁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上诉人唐某乙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唐某甲承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乔晋楠
审判员黄雪云
代理审判员夏宁春
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