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徐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徐某甲之祖父。
申请人徐某甲要求宣告赵秋云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徐某甲诉称,赵秋云是我的母亲。我的父亲徐某甲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母亲赵秋云于1995年腊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无任何音信。为此,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宣告赵秋云失踪。
经查,赵秋云,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与申请人徐某甲系母子关系,于1995年腊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无任何音信。经申请人徐某甲家人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7月14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赵秋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赵秋云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申请人徐某甲之父徐某甲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本院认为,赵秋云出走后,经申请人徐某甲家人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本院发出寻找赵秋云的公告期间届满后,赵秋云仍然下落不明,因此,申请人徐某甲要求宣告赵秋云失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赵秋云为失踪人;
二、指定徐某乙为失踪人赵秋云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赵成义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二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