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职务侵占,2011年5月2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系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律师。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冀向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至2010年9月,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西平县文成中学高中部班主任的职务之便,在收取学生学费后,以学生又退学休学等欺骗手段,采取不上缴或少上缴学生学费给学校,侵占西平县文成中学学费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一X、徐XX、晁XX、王XX、袁XX、赵一X、李二X、焦XX、刘XX、吕XX、杨XX、赵二X、郭XX、祝XX、吴XX、李三X、宋XX、贾一X、衡XX、贾二X等人的证言,西平县文成中学聘用教师协议、西平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西平县文成中学高中部班主任,收取学生学费的职务便利,侵吞西平县文成中学学费,数额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且退还全部赃款,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所判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之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苏伟
审判员于驰
审判员田付耀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肖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