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郑州中联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某诉被告郑州中联热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被告郑州中联热电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1987年通过招工进入被告单位工作。2009年6月20日被被告解除劳动合同。2004年6月至2009年6月,五年来原告夜间加班234天,法定节假日加班10天,休息日加班61天,依据劳动法规定被告应支付夜间加班工资x.81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079.3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8455.82元。2009年6月20日至8月20日,2009年10月20日至2010年3月22日原告在被告工作七个月,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原告工资x元。原告向被告提出解决加班工资问题,被告置之不理,2010年4月28日原告向荥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不予受理,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2004年6月至2009年6月的加班工资x.93元;2、被告支付2009年6月20日至8月20日的工资x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根据被告2004年至2009年统计的值班情况,原告节假日值班或加班的,被告已经向其支付了加班费,除此之外,原告并没有其他加班的情形。
原告提供的《值班人员安排表》,只是打印件或复印件,没有被告的印章,其真实性难以印证。退一步讲,即便该安排表是真实的,也只是说明被告曾有过这样的安排,至于原告有没有值班,调休没有,根本反映不出来。
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2009年7、8、9月份的工资,并且被告与原告还签订了《供热用工协议书》,不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
经审理查明:1987年原告到被告处工作。2009年6月20日原、被告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09年11月10日,荥阳市为集中供热,被告启动供热机组,需在供热期间招聘部分员工,原、被告签订《供热用工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被告分配原告在后勤岗位担任保卫主管职务,期限自2009年11月10日起至2010年3月19日止。2010年4月28日,原告向荥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共计x.93元,支付工资共计x元,后该委不予受理。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2004年6月至2009年6月的加班工资x.93元;2、被告支付2009年6月20日至8月20日的工资x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已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一份,双方对解除用工关系相关事项已作处理,且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4年6月至2009年6月的加班工资x.93元,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6月20日至8月20日的工资x元,原、被告劳动关系解除后,原告虽然在被告处工作,并于2009年11月10日签订《供热用工协议书》一份,但双方形成的是雇佣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沛
审判员赵建国
审判员赵增辉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魏芳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