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田县亚华水力发电站。
现事务执行人杨某德,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男。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
上诉人新田县亚华水力发电站与被上诉人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田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09)新法民二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亚华电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乔晋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雪云主审,审判员宾登军参加评议,于2010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李岩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亚华电站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龙某某,被上诉人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新田县亚华水力发电站支付被上诉人蒋某工程款x元,每季度支付4000元,分5个季度支付完毕,最后一个季度支付4515元。每次支付时间为每季度末30日前。首次支付时间为2010年6月30日前。
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252元,上诉人新田县亚华水力发电站自愿负担626元;被上诉人蒋某自愿负担626元。
三、本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乔晋楠
审判员黄雪云
审判员宾登军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