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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别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8月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取保候审。

(略)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牛广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12日20时许,在安阳市X村路口天下水坊门市,韩某、被害人任某与杨某乙因索要欠款发生争执,杨某乙打电话叫被告人张某到现场,后张某与被害人任某因故发生打架,张某将任某打伤,经法医鉴定,任某损伤构成轻伤。被告人张某之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2日20时许,被害人韩某、任某到位于安阳市X村路口的天下水坊门市,找店主杨某乙索要欠款,杨某乙想延期支付部分款项,韩某、任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杨某乙随即打电话将被告人张某等人叫到现场,张某借故与被害人任某厘米创口构成轻伤;韩某左某外、左某、左某臂挫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杨某乙与被害人任某、韩某一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供述2011年6月12日晚上杨某乙打电话叫其到门市上,其拿凳子将要钱的男、女砸伤的事实。被害人任某陈述6月12日晚上8点多和其姨韩某到宗村天下水坊要账时,杨某乙说欠1000元钱这次不给结清帐,我们不同意,杨某乙就打电话叫来了人,来的张某拿凳子把我砸倒了,等我醒来看到我姨躺在地上。被害人韩某陈述6月12日在宗村刚的开的卖水门市要欠款时,被刚的打电话叫来的人,用凳子砸伤了,看到张某用一个长东西打外甥任某了。证人杨某乙、杨某乙、梁某证实6月12日晚上大概7点30分到8点之间,在天下水坊门市算账时,张某和要账的韩某、韩某的外甥打架,把人打伤了。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安)公(物)鉴(法活)字(2011)1206、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任某额部及身上创口构成轻伤、韩某左某外、左某、左某臂挫伤构成轻微伤。另有任某、杨某乙达成的和解协议、收款条、作案工具照片2张、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在卷证实。

以上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示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做为证实审理查明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因故殴打他人致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略)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可从轻处罚。为打击故意伤害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某成

审判员郑卫民

审判员于敏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董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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