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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2月18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1年3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石湾派出所抓获,2011年3月27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2011年5月18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2月18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1年6月16日到夏邑县公安局投案,同年6月17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2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听说妹妹杨XX被其婆妹夫郭某丁涛打了,便带着杨1X(杨某乙之子)、杨2X(杨某丙之子)驱车前往胡桥乡X组找郭某丁涛讲理。到后殴打郭某丁涛的父亲郭某丁峰,崔某村民郭某戊、郭某丁、崔某某等人过问此事,引起打架。杨某乙、杨某丙等人用刀将郭某戊右手掌部致伤,用棍将郭某丁左手致伤,用砖将崔某某鼻部砸伤。经法医鉴定郭某戊、郭某丁、崔某某的伤系轻伤。杨某乙头部被人用棍致伤,法医鉴定为轻伤。杨某乙的北京现代轿车被人砸坏,价格鉴定损失为4708元。2011年5月17日杨某乙、杨某丙赔偿伤者医疗等费用7万元,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任何法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二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郭某戊、郭某丁、崔某某的陈述,证人梁XX、马XX、张XX、张1X、杨XX、崔XX、崔1X、李XX、郭1X、郭2X、左XX、杨1X、杨2X、崔2X的证言,物证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法医鉴定,调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伙同他人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三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是共同犯罪。被害人与被告人互相殴打,致杨某乙轻伤,并毁坏汽车,对伤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谅解,也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丙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二、被告人杨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穆全宏

二O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昊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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