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9月2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秦某伙同枣村X村靳某(另案处理),在滑县X村将韩某的一辆三轮电动车盗走,价值1354元。案发后,赃物已退还被害人,秦某于2011年9月21日向滑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秦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被害人韩某陈述,证人靳某、韩某证言,现场照片、情况说明及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秦某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积极退赃,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红伟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