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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

被告唐某。

原告黄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黄某、被告唐某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认识恋爱后即同居生活,2008年8月7生育男孩唐某,2009年4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日趋淡薄,原告曾于2010年6月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无往来,现原告黄某再次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唐某离婚。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提出离婚,被告唐某同意离婚;

二、婚生小孩唐某由被告唐某直接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某兴

代理审判员屈连丰

人民陪审员张翠英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全春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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