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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冯某某与被上诉人何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顾军习,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冯某某与被上诉人何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乐县人民法院(2009)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冯某某、被上诉人何某某委托代理人顾军习到庭参加了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乐县人民法院(2009)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凌燕

代理审判员田宇

代理审判员王瑞峰

二00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焦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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