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上诉人邢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殷民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邢某于2011年11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邢某的撤回上诉申请系自愿提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邢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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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刘晖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李洪训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秦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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