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0年12月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韦某某,西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6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樊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王某将樊某某推倒在地后摔伤。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樊某某的损伤系重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张某、王XX等人的证言,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本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樊某某各项经济损失x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在对其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四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第某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罗静涵
审判员田富耀
审判员张某喜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左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