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东方今报社,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左某,该社社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女,1958年出生。
上诉人东方今报社不服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2011)鼓民初字第365-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健康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东方今报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有奎
审判员姬凯
代理审判员苏芳
二○一一年十月一十八日
书记员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