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池州市X区贵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开封赛普空分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池州市X区贵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前江工业园前江工业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赛普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X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池州市X区贵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服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2011)鼓民初字第269-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池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承揽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即加工行为地在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池州市X区贵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姬凯

审判员葛冀鲁

代理审判员苏芳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