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1年7月1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建国、杜天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8日凌晨05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豫x重型自卸货车,沿S218陈大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0KM处时,与同方向在前赵某驾驶的豫02/x轮式拖拉机发生追尾相撞,相撞后曹某某所驾驶车辆变更方向驶入逆行又与相对方向焦某驾驶的豫x(蒙x挂)重型半挂车发生相撞,致曹某x、高xx、赵某、任某受伤,许xx、毛xx经抢救无效死亡,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某定:曹某某在第一次碰撞中负事故全部责任,在第二次碰撞中负事故主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处理中,被告人曹某某及车主共赔偿两死者家属60万元,并已履行完毕。两死者家属对被告人曹某某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任某、高xx的陈述,证人焦某、曹某x、边xx的证言,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信息、保险单,当事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关系证明,民事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亦受伤进医院救治,在处理事故的民警询问时对发生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事故处理中,被告人曹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开庭审理时,被告人曹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酌予从轻处罚,认为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某才
审判员智伟
人民陪审员俎志勇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郭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