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唐xx,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农民,住湖南省xx县X组xx号。
被上诉人廖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农民,住湖南省xx县X组xx号。
上诉人唐xx与被上诉人廖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2010)株县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唐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上诉人唐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可以按照其自动撤回上诉予以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唐xx自动撤回上诉予以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唐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红艳
审判员曹阳
审判员李艳
二O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