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信阳市X区人,高中文化,无业。
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信Im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日凌晨1时许,张xx因琐事在电话中与被告人陈某发生口角后,张xx等四人开车追赶陈某乘坐的出租车,在陈某家门口,双方发生对打,陈某用刀将张xx右手腕砍伤。经法医鉴定:张x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张xx已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互相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xx的陈某,证人颜某、许某、李某、徐某、王某证言,法医鉴定书和民事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理由成立。被告人尚能认罪、悔罪,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曾斌
人民陪审员王某宪
人民陪审员王某斌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秦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