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6月1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6月2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14日上午,被告人夏某在西平大道双峰文武学校拆迁工地内与西平柏亭办事处朱某七组群众发生纠纷,在纠纷过程中,被告人夏某对朱某午进行殴打。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朱某午的损伤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X、李某、朱某X、朱某X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辨认笔录、调解协议、撤诉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故意非法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在量刑时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8日起至2012年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苏伟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张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