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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王某乙与杨某丁雇员受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男,48岁。

委托代理人张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48岁。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丁,男,42岁。

委托代理人邓某。

上诉人田某、王某乙因雇员受害纠纷一案,不服祁阳县人民法院(2011)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彭某平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素、张海燕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9月27日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彭某玲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田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上诉人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丙、被上诉人杨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祁阳县人民法院(2011)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祁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彭某平

代理审判员黄素

代理审判员张海燕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彭某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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