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科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罗某与被上诉人湖南科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祁阳县人民法院(2010)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O一O年十一月三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唐铁章、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竞蔚、余正霖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被上诉人湖南科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给付上诉人罗某2800元,此款由被上诉人湖南科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汇入上诉人罗某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略)的帐户。
二、上述款项在2010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否则每日处5%的滞纳金,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困本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再就本案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三、一审案件诉讼费10元,二审案件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共计15元,由上诉人罗某负担5元,由被上诉人湖南科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元。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签字认可,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久平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