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国祥,河南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许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许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许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肖某、许某乙、许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修武县人民法院(2010)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1年7月4日受理后,于2011年7月2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薛某某、史某某,被上诉人肖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国祥,被上诉人许某乙、许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修武县人民法院(2010)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还修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李玉香
审判员王文龙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焦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