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伍某因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伍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上诉人伍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7日上午8:30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但上诉人伍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伍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伍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刘明跃

审判员张益民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