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伍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上诉人伍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7日上午8:30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但上诉人伍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伍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伍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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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刘明跃
审判员张益民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