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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1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月2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申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12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申某丙在上蔡县X村西面的工地上与负责工地拆迁的董××因拉砖问题发生争吵,进而厮打,被告人申某丙将董××从拉砖的三轮车上推下,致董××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董××的伤情构成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申某丙的近亲属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申某丙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x元,并已履行。被害人董××表示对被告人申某丙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申某丙的供述,被害人董××的陈述,证人彭某丁、杨某戊、王某己、董某某、侯某某、李某庚、彭某辛、申某丙、申某壬、杨某戊、王某癸、常某某、李某某、彭某某证言,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的赔偿协议书,被害人出具的撤诉书,上蔡县公安局公(上)伤鉴(法)字(2010)第X号、第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上蔡县公安局公(上)伤鉴(法)字(2011)第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法)字(2011)第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申某丙及被害人董××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丙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申某丙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申某丙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申某丙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4日起至2011年11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某燕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武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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