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汕头市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甲
原审第三人邓某乙
上诉人广东省汕头市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因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8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仕华,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龚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上诉人邓某甲发生事故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远县人民法院(2010)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广东省汕头市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审判长刘明跃
审判员张益民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