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上诉人郑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开庭审理前,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诉人郑某与被上诉人刘某自愿和好;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上诉人刘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郑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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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刘某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