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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某因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上诉人郑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开庭审理前,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诉人郑某与被上诉人刘某自愿和好;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上诉人刘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郑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刘某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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