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点创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盛发投资有限公司
上诉人厦门市点创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祁阳县人民法院(2010)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市点创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厦门市点创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厦门市点创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厦门市点创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