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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诉被告沈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X路X号X楼。

委托代理人高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x与被告沈x离婚;

二、离婚后,原、被告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7月20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仲徐惠

书记员杨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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