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X路X号X楼。
委托代理人高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x与被告沈x离婚;
二、离婚后,原、被告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7月20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仲徐惠
书记员杨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