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38岁。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36岁。
上诉人黄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祁阳县人民法院(2010)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于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不准离婚后,黄某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即祁阳县人民法院(2010)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黄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冬平
审判员赵金华
代理审判员黄某
二0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唐莉